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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东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了新标准,国家鼓励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综合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5个方面提出44项任务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质量提升。


《实施方案》提出,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其中:

完善城市住房体系。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重点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改造,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模式。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推动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发展成为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同时要求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


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成本低、要素全、便利化、开放式的孵化器等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条件。


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健全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


推进生产生活低碳化。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在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设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实施方案》要求,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其中:

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市场供应体系。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复合功能用地供给。鼓励地方完善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变规则,探索 建设用地地表、地下、地上分设使用权。


提高街道社区治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到2025年每万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实现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改进物业服务管理。推动人文关怀进家庭,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加强邻里互助交流,针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


健全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政府投资聚焦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公共领域,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实施方案》鼓励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其中:

稳步推进农村梯度制度改革。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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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实施方案》提出了城市住房体系建设、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等多个新型城市建设要点,要求大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生态环境保护等发展进程,是城市综合运营业务未来几年的纲领性文件。建议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抓住机遇,通过多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提升项目建设运营水平,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建议有能力的城市更新企业推动“三区一村”改造,并结合项目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业态发展模式,通过将旧区文化与新型消费等方式相结合,提升改造效果;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提升园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服务水平,提高孵化成果转换率;建议环保企业加强废物处置技艺提升,提高固废处置水平及回收利用效率,完善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建议物业管理企业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参与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提升业务水平及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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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类



东莞:新政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序推进



  7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


  一、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方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科学制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补偿及奖励标准方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三)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房屋,每户给予2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每户给予3万元人民币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时为毛坯房或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暂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另外增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按月支付。


  (三)限时签约奖励。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对15日、30日、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3%、1%的搬迁奖励。


  (四)停产停业损失。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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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今年发布的《补偿办法》为2017年版《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的修订版,进一步确保文件的延续性。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征收计划和前期手续、历史遗址保护、评估机构及争议解决、补助和奖励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和不动产注销方面。建议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的企业关注征收流程及征收补助、相关奖励的变化,提前与相关部门对接,更新测算模型,确保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保障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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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类



中国银保监会:为高新科技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制造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障



  7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通知》鼓励,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制造业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


  《通知》要求,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和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要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大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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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制造业作为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量力量,《通知》要求把服务制造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制造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通知》提出支持高新科技产业及“专精特新”等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目前东莞也在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积极了解园区内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对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三方沟通桥梁,保证园区企业的资金链稳定及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东莞目前在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产业园区建设,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运营方可持续关注相关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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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信厅: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区域修正系数,鼓励多种模式组织“标准地”供应



  7月12日,广东省工信厅公开征求《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工作指引的制定旨在加快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广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能耗使用、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工作指引》要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2 年应有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 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工作指引》提出,确定“标准地”控制标准,省工信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制订发布全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同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拟供应地块的指标具体标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作为规范性指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指导性指标;能耗使用、环保排放、就业贡献等指标纳入“标准地”供应指标要求


  《工作指引》鼓励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等多种供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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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信厅、广东证监局:建立股权融资支持体系,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7月16日,广东省工厅联合广东证监局印发《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方案》,将从2022年起连续五年为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提供对接服务,建立股权投融资长效机制,快速响应和充分满足优质企业股权融资需求。通过“专项行动”,拓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形成聚焦“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融资共生共长共赢态势。


  文件要求定期摸查,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对现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需求开展全面摸查,汇总形成股权融资需求企业库;匹配需求,遴选优质投资机构;注重实效,灵活多样开展对接活动,遵循高效、灵活原则,股权投融资对接服务针对不同企业和行业特点、结合不同投资机构的偏好进行多样化安排;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对接活动覆盖面;注重对接效率,提高对接质量;适时开展评估,强化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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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多项新政为企业创新创业添活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财政支持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



  7月11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适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其中:


  一、《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效能提升支持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已获得国家或广东省或东莞市相关资质认定的东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运营评价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或广东省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单位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30万元或15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孵化成效奖励:对引进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新引进入驻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孵化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奖励,在孵化服务企业中,当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 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20家以上(含20家)、30家以上(含30家)、40家以上(含40家)、50家以上(含50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25万元、55万元、90万元、130万元、180万元。


  二、《东莞市研究生培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使用范围

  (一)研究生补助:为在相关联合培养(实践)单位进行联合培养(实践)的研究生提供生活补助、交通补助。


  (二)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支持高校院所在莞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或通过委托方式开展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评优补助

  l. 精品课程补助:鼓励校企联合开发课程,对评选出的精品课程给予补助。


  2. 优秀研究生补助:每年组织全市“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给予补助。


  3. 优秀导师补助:每年组织全市“优秀导师”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导师给予补助。


  4. 示范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每年组织全市”示范培育管理机构”评选,对评选出的示范培育管理机构给予补助。


  5. 竞赛补助: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全国性研究生竞赛,对获奖研究生给予补助。


  6. 示范工作站补助:每年组织全市”示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评选,对评选出的示范工作站给予补助。


  7. 配套补助:支持联合培养(实践)单位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对获批的示范基地给予补助。


  (四)研究生基地与研究生中心保障费用: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研究生基地办公教学场地、研究生宿舍正常使用、研究生中心日常营运。


  (五)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补助。


  三、《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适用范围:2020-2023年度立项资助的东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


  试点内容包括: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落实派出单位主体责任制;建立绩效导向评价机制。其中,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要求:

  1.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于资助,项目提交申请和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预算,实际列支科目范围参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


  2. 项目管理费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3. 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绩效支出不得在首期拨付的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


  4. 除上述情况外,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以上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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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推荐工作



  7月13日,东莞市科技局印发《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

  

  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及国际化、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符合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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