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广东:6方面131项措施促进经济大盘稳定,国企免租可获对应考核认可和税收减免
5月31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6个方面33项措施。6月1日,广东省政府结合今年以来广东省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将国务院政策文件中的6个方面33项政策进行细化延伸,进一步梳理形成6个方面共131项具体政策。
财政政策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7个方面工作。其中,明确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密切对接国家新增7个服务行业企业退还留抵税额政策;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
货币金融政策方面,提出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稳投资促消费政策方面,提出要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落实入廊收费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并设立3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
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方面,提出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资补贴,出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发展并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项目。
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方面,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今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各市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保基本民生政策方面,提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点评
该政策涉及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存量留抵税退还涉及制造业和服务业多个行业领域,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主要涉及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的变化,建议相关企业关注;
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延期以及融资补贴;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重点关注入廊收费政策及当地管廊建设需求;
落实租金减免的国有企业应重点关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业绩考核的核准减免;
园区开发商应积极参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并重点关注本市后续关于分割销售相关政策变化;
科技园区或科技孵化器运营方应做好创业支持相关政策宣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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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新政助力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
6月2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从其内容看,是对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的补充和优化,其中:
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点评:1.适用前提改变:39号文的适用前提并非原32号令所称的“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或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而是“政府或国资部门主导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专业化重组”。2.适用主体范围扩大:39号文相关内容的适用主体并不限于32号令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产权转让,而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范围更宽泛。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点评:相较于32号令,39号文重点新增“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得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以及新增三条可由企业审核情形,适度下放了审批权。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点评:此条为新增内容,是对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的补充,为此类存量资产流转提供政策依据。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点评:32号令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适用于同一国资企业内部,39号文则只需要满足“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简化了不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大大方便了国资之间的重组或产权交易活动。
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点评:根据以往的政策,可以适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不包括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根据39号文,企业产权划出方与划入方只要是有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即可适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六、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七、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点评:1.针对企业增资,增加了预披露机制;对于企业增资的预披露和合计披露的时间进行了明确。2.针对产权转让,提前了预披露时点;增加了最终批准程序的提示要求。
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点评:32号令针对该情形的披露时间为“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39号文则缩短了该情形的披露时间。
九、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点评:此条内容为新增,首次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更符合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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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参与减租的国有房屋出租人给予贷款支持
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
《通知》提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提升融资担保效能,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
《通知》要求,做好接续融资安排。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适当提升不良贷款容忍度。《通知》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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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城事业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允许广东省、江苏省等17个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按照相关指引参加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中,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市分局等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试点企业条件:
一、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试点业务。
点评
该政策与此前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相比,有以下变化:1.试点企业可不受净资产规模的限制,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由原来5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2.试点对象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专精特新”企业;3.试点区域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扩大至广东全省。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试点政策提高了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助力广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议产业园区运营企业梳理园区内相关企业的跨境投融资需求,协助对接金融机构,积极给予相关融资支持,扩宽园区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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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认定标准
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正文共五章,包括总则、评价和认定、动态管理、培育扶持和附则。其中,在培育扶持方面,要结合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附件部分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考虑到各地企业发展水平差异,在坚持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留有15分“特色指标”由各省结合本地特色进行设置。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被认定企业需满足全部指标要求。此外,针对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作用突出的企业,设置了创新直通车条件。
点评
点评:《办法》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认定标准,解决了此前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办法》还对培育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优质中小企业的三个梯度,层次分明、相互衔接,既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企业看清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也有助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满意度。
园区运营方应结合《办法》,积极做好园区内优质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并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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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政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速发展光伏产业
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7个方面共21项举措,促进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开发利用模式上,《方案》提出了四个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举措。其中,《方案》提出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其次,《方案》鼓励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在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方案》提出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国家级新能源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加大基础理论研究投入,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大对产业智能制造和数字化升级的支持力度。编制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升产品全周期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此外,《方案》要求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出台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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